辽宁弘光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1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2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4265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第七组6074号,公民身份号码×××8619。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71711.0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2023年02月28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19872.62元,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执行款55855.43元,支付申请人571711.05元。执行费8117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2021)辽0214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1)辽0214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