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954号
原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滨河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文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民、李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5号投资促进局213南。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栋、陈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延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彬
书 记 员 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