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信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327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6151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信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6151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