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333号
申请保全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11892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2614865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民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8345357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110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绿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