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村委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06861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原告*卫东与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上或到本院预交诉讼费,期至,原告未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东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南关路58号2号楼3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370622196901120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国,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村委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906861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原告*卫东与被告寿光市创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上或到本院预交诉讼费,期至,原告未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卫东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0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