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3执恢37号
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3民初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垫付的工程款77725元,案件受理费872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9676元,其中包括案款77725元,案件受理费872元,执行费1079元,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3执恢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