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某某、某某漉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3执146号 ***、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3民初71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漉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4229.4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自动履行工程款204229.4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执行费2963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3执1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