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安塞建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财保7号 申请人:安塞建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68158840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煜,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 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22366047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塞建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提请书,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以1239210元为限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塞建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保全,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塞建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