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执异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执行人: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住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党委副书记。 在本院执行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与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对本院(2022)陕06执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2月22日举行了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还款计划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且部分利息并未计算,人民法院同意被执行人提交还款计划,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二、裁定书记载被执行人无独立经济来源,但去年给其他单位支付过款项。三、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情形。 被执行人答辩称,一、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系财政供养单位,无独立经济来源,经多次与县财政等部门沟通才提交还款计划。二、被执行人给付其他人工程款无事实依据。三、终结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称因本院受理其恢复执行申请,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销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