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2236604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中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401607723X8。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与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2023)陕06执他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3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