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民初114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223660479W,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延安市安塞区。 被告:**漉,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安塞区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军亮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江江 书 记 员  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