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3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金广德,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