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辽宁鹏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辽宁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金广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平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营口正源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智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振威
书 记 员 姜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