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1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瞿理铸,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鲤南东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瞿理铸申请再审称,(一)福建嘉亿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扬公司)收取瞿理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1.瞿理铸为了参与案涉工程,在***、***向***出具《施工合同》原件时,***认为嘉亿扬公司的前身福建省嘉亿扬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施工方,就按照***、***提供的银行账号于2013年7月16日向该公司转账100万元,并备注工程履约保证金。而嘉亿扬公司未将涉案工程提供给瞿理铸施工,嘉亿扬公司无权占用瞿理铸的款项。2.***与嘉亿扬公司没有缔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瞿理铸支付给嘉亿扬公司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没有合同基础,嘉亿扬公司也不认可瞿理铸向其支付的100万元款项系用于建设工程,已生效的(2016)闽03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也已认定无法证明***与嘉亿扬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支付给嘉亿扬公司100万元明显没有合法根据而且造成瞿理铸损失,嘉亿扬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而应当予以返还。(二)瞿理铸支付给嘉亿扬公司的100万元并不包含在***出具给***的借条中,原审法院认定讼争100万元款项由***出具借条给***且瞿理铸对此无异议没有依据。1.***不认识***,***对此亦已确认。在***、***向***介绍涉案工程及瞿理铸向嘉亿扬公司转账100万元时,***也不认识***。瞿理铸支付给嘉亿扬公司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可能包含在***出具给***的借条中。2.***向***付款并由***出具借条给***符合常理,而***支付给***多少钱以及***出具多少钱的借条给***,均与***无关。***也没有指定或授权***向***出具借条,***向***出具借条对***没有约束力。3.在嘉亿扬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后***立即找到嘉亿扬公司的负责人要求退还100万元,追讨无果后瞿理铸立即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该案败诉后***又立即提起本案不当得利诉讼。如果***认可***出具给***的借条中已包含瞿理铸的100万元,即可直接起诉***而无需一直起诉嘉亿扬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此事实无异议,没有依据。(三)***为促使刑事立案而擅自将瞿理铸支付给嘉亿扬公司的100万元款项加入报案金额属于***的单方行为,且***的报案总金额265万元并未得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确认。(四)案涉工程系民生水利工程,不管嘉亿扬公司与***之间为挂靠关系还是非法转包关系,均属于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嘉亿扬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嘉亿扬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福建嘉亿扬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成贤(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中”没有合法根据”可以是自始缺乏法律依据,也可以是事后丧失合法依据。但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乏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在他案诉讼中的主张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不属于相对方事后丧失合法依据的事由。***在(2015)仙民初字第214号、(2016)闽03民终62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起诉要求嘉亿扬公司返还其于2013年7月16日转账支付的1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而该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笔款项系”***按照***的要求转账至***指定的账户,该款项包含在***向***出具的三份借条中,***只能向***或***主张该款项,即瞿理铸关于要求嘉亿扬公司退还该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主张嘉亿扬公司返还同一笔款项的实质是通过本案审理推翻前案生效判决作出的关于***主张嘉亿扬公司还款依据不足的认定,故本案并不具备适用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瞿理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