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4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业县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五个中心”2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KDNJ2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中轮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公路南侧(桂兴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MA5N4W3W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业县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轮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924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债权15万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