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王某、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2民初1911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王某、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