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2民初1911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王某、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