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执保366号
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吉0113民初55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