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2138号
原告:**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桦甸市启新街南环小区6号楼3**2层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新荒村前新荒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由**日夼矿石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