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173号
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欧力村。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新荒村前新荒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桦甸市桦郊乡成润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