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13民初552号
原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安广镇新荒村前新荒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机场路35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