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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刘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725民初118号

原告:**,汉族,系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业。

被告:**,汉族,系四川省三台县,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刘某,汉族,系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勇,汉族,系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刘某、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同年12月22日被告刘某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后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于同日依原告申请追加**勇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660元;2.由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承包了青海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囊谦县贫困村农牧民住房工程,原告于2019年5月份跟着被告刘某干活,原告是小工,日工资是200元,原告一共出勤48.3天,共计工资总额9660元,目前尚有5000元工资尚未结清,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只好诉诸贵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立即偿还原告工资5000元。由于**勇替刘某向原告代付4660元,现**勇向原告追要该款,故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求数额由原来的5000元变更为96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囊谦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其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后仍未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此案已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更却**

审判员更松**

审判员田玉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