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3民初218号
原告:南京俊星金汇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TAPC12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4-0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阳华盛坤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MA71T3TX15,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庄队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俊星金汇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华盛坤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俊星金汇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俊星金汇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麻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