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努拉电信电子进口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信电子进口有限责任公司(VENURATELEKOMUNIKASYONELEKTRONIKMAKINAITHALATIHRACATSANAYIVETICARETA.S.),住所地(IHRACAT)。
代表人:古克罕尼·阿克尼泽(GOKHANAKINCI),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凯瑟建筑、旅游、运输、电子产品、食品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AKCAINSAATTURIZMTASIMACILIKELEKTRIKELEKTRONIKMAKINEGIDAPAZARLAMASANAYIVETICAPETLTD.STI),注册号99760,住所地(KAZIM)。
代表人:特勒格·阿卡达各(TOLGAAKDAG),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信电子进口有限责任公司、阿凯瑟建筑、旅游、运输、电子产品、食品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苏1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电信电子进口有限责任公司、阿凯瑟建筑、旅游、运输、电子产品、食品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