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258号之一
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珈颖,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尹各庄村甲1号院14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杨维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男,汉族,系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63 504元,由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3479元。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