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3634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荣泰街9号19门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曹妃甸日兆拆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开发区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曹妃甸日兆拆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开发区新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