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财保46号
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碧佳,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765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98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6月1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5981.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