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终12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765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競平,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5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5元,减半收取3,622.50元,由上诉人浙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星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王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