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30号裁决书。经查,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其申请,受理案号为(2022)京74民特36号。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3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记员 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