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特36号
申请人: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依,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宇,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志,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誉未来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誉未来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30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认购(入伙)协议书》及随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适用于基金管理的不同阶段。《认购(入伙)协议书》仅是资金认购意向文件,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时就已完成了历史使命,不再适用。因此,***申请的投资款(清算款)返还应按照新签订的《北京鸿誉世纪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北京鸿誉世纪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工商登记版)履行。***以投资款为争议标的,但却以不再适用的《认购(入伙)协议书》为依据主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明显有误。2.***在庭审当中明确表示,本纠纷系因清算产生的纠纷,而《认购(入伙)协议书》中并无清算有关约定,鸿誉未来公司与***之间关于清算的约定出现在《合伙协议》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裁定中也裁定鸿誉未来公司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并进一步判定鸿誉未来公司存在违约,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投资款本金和收益,同时还依据《合伙协议》及本案基本情况判定鸿誉未来公司从其发布的清算公告中载明的公告清算完成日的次日向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可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被申请人均认可并在本案中适用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管辖地为天津仲裁委员会,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即使《认购(入伙)协议书》仍然适用,于本案纠纷存在多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机构,属于管辖约定不明。
***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有效。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2日,***以与鸿誉未来公司签订《认购(入伙)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受理,并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30号裁决:(1)鸿誉未来公司向***支付
1 266 231.9元;(2)鸿誉未来公司向***支付以1 266 2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3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但不得超过126 623.19元;(3)鸿誉未来公司向***补偿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7 000元;(4)鸿誉未来公司向***补偿所支付差旅费2020元;(5)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6)仲裁费43 800元全部由鸿誉未来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鸿誉未来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权仲裁,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认为,***以《认购(入伙)协议书》提起案涉仲裁,《认购(入伙)协议书》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权仲裁。至于仲裁审查过程中,仲裁庭认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和承担的依据,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在鸿誉未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本院对鸿誉未来公司的申请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璇
法 官 助 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