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314号
申请人: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B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邓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宁,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优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8号楼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钞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君,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优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人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冰雹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优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数字冰雹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216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程序违反举证规则,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事实。
仲裁程序中,双方间的《技术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技术成果(三维动画成品)的交付要求及验收标准,而优趣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仅是制作过程中的交流记录和后期催要款项的记录,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优趣公司按约定提交了技术成果及通过了验收。尤其是裁决中“2019年3月27日,数字冰雹公司通过加密邮件发出了最后一版三维动画”002的认定,首先仲裁中没有证据证明此事实,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数字冰雹公司收到并验收通过,但仲裁员却据此认定优趣公司完成了合同委托,裁令数字冰雹公司全额支付制作费。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优趣公司作为仲裁案的申请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仲裁程序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违反法定程序。
二、仲裁员枉法裁决。
优趣公司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是2019年3月6日向数字冰雹公司开具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且仲裁员认定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最终完成,其中存在明显矛盾,但仲裁员却据此认定数字冰雹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仲裁员的草率致使其枉法裁决。此仲裁案的标的额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确属小事,仲裁员在调解中也以此为由劝双方调解,并因数字冰雹公司较大要求更多承担。仲裁庭审中,仲裁员主持调解往复多轮,最终双方矛盾未解意见没有达成一致,仲裁员现场即表示出其不满情绪,最终也草率做出裁决。数字冰雹公司认为,事小法大,本案争议标的虽小,但法律标准及法定程序不能被忽视,仲裁员不能根据公司大小分配责任,仲裁庭也不是利益权衡场所。裁决书送达后,数字冰雹公司虽已按照裁决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但对此结果深感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优趣公司称,请求驳回数字冰雹公司的申请。仲裁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不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情形。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优趣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优趣公司与数字冰雹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受理了上述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仲裁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2020年10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2216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数字冰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论述意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庭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属于仲裁庭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数字冰雹公司未能提供仲裁员因徇私舞弊、枉法仲裁而被纪律处分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其与此有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