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54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B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邓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宁,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年承后种生基(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年承后种生基(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孙玉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志宇
书 记 员 付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