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3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22123元予以保全(账号:24×××54),并且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施秉县支行,账号:24×××54),冻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2212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