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民初12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原771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宝,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号*层**号。
负责人黎建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同兴路十三街**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东焕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35元,减半收取45967.5元,由贵州省凯里合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厚祥
审判员沈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肖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