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民初645号之一
原告: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产房辅助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RGR08。
法定代表人:姚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施秉县城关镇城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N4MY43。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柱,贵州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4元,减半收取7022元,由原告贵州福兴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玮
审 判 员 廖德智
人民陪审员 龙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