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2623民初448号之一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623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身份证号码:5224221986********,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三,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DN4MY43。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贵州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73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支付,则需另外支付12800元利息。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廖 德 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