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民初93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定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录,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涛,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
原告***诉被告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以因疫情原因无法联系到重要利害关系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确属客观原因,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6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 翔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帅涛
书 记 员 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