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4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3456227290,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康县。
法定代表人:崔定伟,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资金共计52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资金共计52300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31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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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雅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