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224执保17号
移送执行人: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主要负责人:吕耀东,任立案庭庭长。
申请人:***,男,1974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3456227290,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崔定伟,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4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彩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彩娟银行账户资金52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23000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6101××××1407账户内有存款17608.59元;在甘肃银行6101××××2900账户内有存款3248.4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3137账户内有存款1325670.32元(其中977591.00元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在甘肃银行8159××××0101账户有存款35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7772账户有存款27765.56元;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6210××××3069账户内有存款5232.72元。2021年10月22日,本院对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共计保全金额436934.62元。2021年9月13日,向移送执行人立案庭送达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保全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李社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慧婷
书 记 员 唐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