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0767535782,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肖志敏,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3456227290,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2529元、案件受理费9640元、申请执行费10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730××××3137账户内有存款608560.40元。因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812954元为限额对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执行期限。但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本院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812954元采取划拨措施。2022年6月22日,扣缴完本案执行费1042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案款802529元的领取手续。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将案件受理费964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办理了领款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