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2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准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鸿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巴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