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1799号
原告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迎泽区A地块内生力民爆公司综合办公楼1号。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酸刺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地址东胜区铜川镇。
本院审理原告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酸刺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森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