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鼎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2民初1614号
原告:准格尔旗鼎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开源社区东区1-1-301交通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三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乐,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万博广场1号楼A1101。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银泽区A地块内生力民爆公司综合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史关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准格尔旗鼎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准格尔旗鼎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准格尔旗鼎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白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红叶
书 记 员  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