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执异1号
案外人:内蒙古生力中伟爆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贵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对本院扣划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余额11365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称,我院划拨的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余额1136500元,属于其公司所有,并非河南华盛公司所有。
本院查明,2014年8月,河南华盛公司承建了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富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二圪咀露天煤矿基建剥离工程,后设立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银泽支行申请开设了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账号15×××26),由项目部对该工程进行建设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华盛公司生力富能露天煤矿项目部银行账户由河南华盛公司申请开设,其账户余额显为河南华盛公司所有;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与河南华盛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合同书》,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与项目部银行账户无关联性。河南华盛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划拨以河南华盛公司名义设立的账户余额1136500元,并无不当。故对中伟爆破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伟爆破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惠 耘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