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宣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25-16-406内A区。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御景国际2号楼1**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宣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宣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连带支付原告天津市宣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72543.18元;并以172543.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连带向原告天津市宣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08.50元,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3月31日、6月30日、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陕西昌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85004.8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5004.86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