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2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1幢2**20603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内06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172200元、诉讼费3744元,执行费2539元未交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2年3月2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申请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鹏 程
审判员 王 铭 晨
审判员 阿日古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