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6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海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延边海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延边海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和劳人仲裁字[2022]第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和劳人仲裁字[2022]第3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