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158号
申请人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苏1182财保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以已冻结被申请人两个银行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3202230281010000054554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塍支行银行账号3202230281010000054554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