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158号之三
原告: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9434230N,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前进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01X8,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9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1元,由原告江苏欣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