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8民初1879号
原告*正方,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强,云南鸿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七彩俊园1幢2单元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5236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彝良县双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彝良县角奎镇黎明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29693055783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彝良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方诉被告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彝良县双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方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7.00元,减半收取1738.50元,由原告*正方负担。
审判员**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