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7民初509号
原告:沧源飞龙租赁部,住所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白塔社区芒腊组。
经营者:聂建国,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横山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东军,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磻,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七彩俊园1幢2单元3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尤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葫芦小镇92栋。
负责人:张加鹤,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胜,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四川省威远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源飞龙租赁部诉被告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中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唐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沧源飞龙租赁部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源飞龙租赁部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唐胜已将款项支付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源县飞龙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2.00元,减半收取1756.00元,由原告沧源县飞龙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钰